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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四期职工(农民工) 医疗互助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1-28 17:03 栏目:团委活动 发布单位:盐池县第一中学 点击量:834 【公开】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盐池县总工会文件



盐工发〔2018〕82号

                                   

关于开展第四期职工(农民工)

医疗互助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基层工会:

自2016年职工医疗互助工作开展以来,取得了显著成效,有效缓解了部分患病职工因病致贫的实际问题,切实发挥了“聚小钱、解难事、办实事”的互助互济作用。为进一步深化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不断健全完善职工医疗互助保障体系,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建设和谐社会中的作用,经研究决定,继续开展此项工作,现将第四期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对象

凡工会组织关系隶属于盐池县总工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身体健康的在职职工,均可依据自愿原则,由本人所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盐池县户籍的其他工会会员可在直系亲属所在单位工会、社区工会或乡镇(村级)工会组织参加。

二、参加条件

参加职工医疗互助的工会会员须每年参加盐池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社会保险后,再缴纳医疗互助金(医疗互助金必须为个人自愿缴纳)。

三、互助时限

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期从2019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19年12月31日二十四时止。

四、缴费标准及时限

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每人一份,互助金为50元(保障期满不返还)。

参与单位须在2018年11月7日—12月20日期间将收取的互助金缴入盐池县总工会指定黄河农村商业银行帐户,并将收集的材料交至县总职工服务中心,逾期不再受理。

帐户名:盐池县总工会

帐  号:5002576900022

开户行:盐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

缴费后凭黄河农村商业银行缴费凭证到盐池县总职工服务中心换取“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并领取“盐池县职工医疗互助会收款收据”。

五、几点要求

1、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各单位要积极主动地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实现辖区或系统内企业全覆盖,确保此项活动的实效性。

2、广泛宣传,营造声势。各单位要充分运用公众服务窗口、公共活动场所和网络宣传平台等方式,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确保所辖基层工会的参保率要达到80%以上,各单位职工参保率要达到100%。

3、专人负责,提高效率。全县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涉及面广、工作任务重。要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和管理办法,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切实为广大职工提供高效的服务。县总工会将把此项工作列为年终考核的一项重点考核指标,对不重视、不积极组织开展互助保障工作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联 系 人:李慧娟  马玲            

联系电话:0953-6013295  


附件:1.《盐池县职工(农民工)医疗互助保障管理办 

2.盐池县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参保凭单;

3.盐池县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缴费登记表;

4.盐池县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补助金申请审批表;

5.盐池县职工医疗互助登记表。





                           盐池县总工会

                          2018年11月7日




附件1

盐池县职工(农民工)医疗互助

保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了更好的维护广大职工(工会会员)的健康权益,有效地减轻患大病职工的医疗费负担,协助政府解决职工因病致贫的问题,依据《工会法》、《工会章程》和《劳动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盐池县职工(农民工)医疗互助保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是职工医疗社会保险的有益补充,是由县总工会牵头组织,县人社局、社保局、民政局等相关部门通力配合,职工自愿参加、自我服务、自我保障、非盈利性的职工医疗互助互济行为。

第二条  开展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意在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发挥工会组织在参与和创新社会管理、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按照“普遍惠及职工、重点救助大病”的原则,通过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补助解决患病住院职工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的问题。使职工在患病住院后,除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商业医疗保险赔付、民政救助外,再享受职工医疗互助给予的补助,切实减轻职工经济负担。 

第二章  互助保障对象和互助期限

第三条  凡工会组织关系隶属于盐池县总工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身体健康的在职职工,均可依据自愿原则,由本人所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盐池县户籍的其他工会会员可在直系亲属所在单位工会、社区工会或乡镇(村级)工会组织参加。

第四条  参加医疗互助保障的条件:

参加职工医疗互助的工会会员须每年参加盐池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社会保险后,再缴纳医疗互助金(医疗互助金必须为个人自愿缴纳)。

第五条  办理参加医疗互助保障手续时所在单位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盐池县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参保凭单》一式两份,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二)填写《盐池县职工医疗互助登记表》一式两份,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三)参加医疗互助保障的职工(以下简称“被保障人”)由参保单位工会组织建立纸质花名册一份和电子文档一个,该名册须用excel表格,按“序号、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备注”六个栏目制作。(纸质名册须加盖单位印章);

(四)相关的缴费证明。

第六条  保障期限每期为一年,起止时间为当年1月1日零时起至当年12月31日二十四时止。参加职工医疗互助的单位须在上一年11月1日—12月20日将收集到符合要求的材料交至县总工会一楼职工服务中心,同时将医疗互助金交至县总指定帐户,逾期不再受理。

第七条  医疗互助期满,保障责任即告终止。互助期内不办理退费。  

第三章  互助保障费用

第八条  每人一份,互助金为50元,保障期满不返还。

第九条  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资金来源:

(一)职工个人缴纳;

(二)政府和工会经费的补助;

(三)社会各界捐助及其它收入。

第四章  互助保障标准及申请程序

第十条  职工医疗互助是在医保报销、商业医疗赔付、民政部门救助后,按照剩余的个人自付费用(全自费部分不在此范围内计算)给予保障,互助标准为:

一次性互助标准:

住院费用在2万元以上,个人自费部分高于0.5万元的但不足2万元的,分三档给予一次性补助:

(一)0.5万元-1万元以内,一次性补助500元;

(二)1万元-1.5万元以内,一次性补助1000元;

(三)1.5万元-2万元,一次性补助2000元。

按比例互助标准:

(一)2万元-5万元以内补助30%;

(二)5万元-10万元以内补助35%;

(三)10万元及以上补助40%,但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

  注:个人支付费用=住院总费用-各项保险报销及救助费用-全自费费用

第十一条  被保障人在互助期内住院治疗,在治疗期结束后(以出院时间计算)互助周期已经结束的,应按照互助期内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十二条  被保障人在一个互助期限内发生多次住院时,只补助一次。

第十三条  被保障人领取医疗互助保障补助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盐池县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补助金申请审批表》;

(二)疾病诊断证明、出院小结或出院证复印件; 

(三)参与职工医疗互助收据单原件;

(四)参与者与患者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夫妻不在一个户口本上的需提供结婚证);

(五)医保、民政救助、商业医疗保险相关凭证或证明资料原件;

(六)病例复印件;

(七)参与者的工会会员卡(黄河农村商业银行)复印件。

第十四条  职工应在每次出院后7日内到所在单位工会组织备案。在医保报销、商业医疗保险赔付、及民政救助后的15日内(节假日顺延)申请领取职工医疗互助金,逾期未提出申请,视为自愿放弃。  

第十五条  盐池县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接到基层工会上报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实施补助。

第十六条  医疗互助保障补助金的审批权限:

接到审批表后经互助保障理事会集体研究审批。 

第五章  除外责任

第十七条  被保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互助补助: 

(一)被保障人或医疗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套取医疗互助金的; 

(二)在非指定或认定的医疗机构(包括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医院、中外合资医院、康复医院、联合诊所、民办医院、私人诊所、家庭病床等)住院的;

(三)因酗酒、斗殴、故意自伤、吸(戒)毒等所致伤病的;

(四)因违法、犯罪所致伤病的;

(五)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第三人责任所致意外伤害的;

(六)因工伤、生育的; 

(七)一般健康检查、疗养、特别护理、康复性治疗、以物理治疗为主的;

(八)整容、整容手术、美容、美容手术、矫形、矫形手术、外科整形手术、变性手术、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矫形、矫形手术、外科整形手术不在此限;

(九)战争、地震、核辐射等不可抗力事件所致伤病的。

第六章  互助保障活动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各基层工会组织负责: 

(一)本单位职工医疗互助保障的宣传发动及组织实施;

(二)为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提供业务查询服务,并进行业务调查和统计;

(三)本单位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资金的筹集、被保障人出院后协助收集补助金申领资料、向盐池县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上报申领材料。

第十九条  开展职工医疗互助保障业务所需经费列入同级工会预算。

第二十条  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资金由盐池县总工会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十一条  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由盐池县总工会作出年度报告,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七章  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享受互助保障:  

(一)夫妻双方同时参与的,可覆盖双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具有盐池县户籍的父母、未成年子女及在校子女(大学本科及以下);

(二)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每人每年缴纳互助金100元,且夫妻双方同时参与的,可覆盖其未成年子女及在校子女(大学本科及以下);

(三)丧偶单亲家庭职工只需缴纳50元就可覆盖其未成年子女及在校子女(大学本科以下);如果本人同时又是独生子女的,其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父母也可享受;

(四)未婚独生子女只需缴纳50元就可覆盖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父母;

(五)孤儿不用缴纳互助金即可享受相关待遇。

第二十三条  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资金及待遇标准由盐池县总工会根据运行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自治区、盐池县相关政策的调整,也将做适当的调整。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盐池县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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