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学校校内机动车辆及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预防和减少校内交通事故,维护校园秩序,保护师生员工生命安全,保持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校园机动车辆制度。
第一条:凡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遵规停车。
第二条:未经学校许可,非本校机动车辆一律不得进入校园。
第三条: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均应当主动避让行人,不得抢行,车速保持在20km/h在校门口和校园内禁止鸣笛。
第四条:机动车辆进出校园如在学生上下学高峰时段,必须暂停进出校园。
第五条:上下学高峰时段,严禁在大门口内外及学生主要通道停放车辆。
第六条:教职工驾驶机动车辆进入校园,一定按规定在指定区域整齐停放,不得妨碍学校教育教学等活动,不影响校园美观。
第七条:严禁在校园内进行机动车驾驶训练和试车、练车。
第八条:在校内从事各类施工、进货需进出校园的工作车辆,经允许进入校园时,一定按指定时间、指定路线进出校园。
第九条:所有入校车辆进校门时,需要放下窗户,经门卫认证后开门放行,过程要文明用语,不得争执吵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进入或停车的,须按要求经指定路线并在指定位置停放车辆。
第十条:因不执行学校管理制度,发生学校内交通事故的,一切责任由机动车驾驶人员或车辆所有人负责。